双鸭山仲裁委员会示范条款

如果您想通过仲裁解决民商事纠纷,请别忘了在合同中签订有效的仲裁条款,双鸭山仲裁委员会热忱欢迎境内外机构和社会各界人士选择双鸭山仲裁委员会解决争议。

为此,特向您推荐几款示范条款:

一、仲裁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双鸭山仲裁委员会按照本会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书面审理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双鸭山仲裁委员会按照本会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书面审理。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三、互联网仲裁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均同意提请双鸭山仲裁委员会,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网络仲裁规则进行网络仲裁并进行书面审理。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合同各方确认联络邮箱、手机号码为:

甲方:邮箱 电话

乙方:邮箱 电话

上述联络邮箱为各方之间往来及涉仲裁时仲裁机构送达相关材料的送达地址;以预留的手机号码,为短信通知号码。合同任何一方向对方及仲裁机构向各方发出的任何通知,以电子邮件或者短信等形式发出,送至约定邮箱或者手机号码,即视为送达。如一方需变更联络邮箱或者手机号码的,应当与对方协商一致,并提交平台确认。